数据确权,如何为海南低空经济“护航”?当无人机飞过海南的天空,谁拥有那些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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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6-04-08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海南正在下“一盘大棋”。一边是”低空经济”:2024年,《海南省低空经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出台,规划到2026年产业规模超过300亿元,开通跨海无人机物流、eVTOL载人航线。另一边是“数据确权”:2023年,《海南省数据产品超市数据产品确权登记实施细则(暂行)》出台,海南在全国率先提出对“数据产品所有权”进行确权登记。
这两件事,看似独立,实则深度咬合。低空飞行器每一次起降,都在产生海量数据——航线轨迹、气象信息、载重数据、空域占用……这些数据经过加工,就是高价值的数据产品。但一个根本问题长期悬而未决:这些数据,到底归谁?
一、为什么要确权?——低空经济的“产权之问”
一家无人机物流企业,每天执行数百架次的海岛配送任务,积累了大量的飞行数据。这些数据经过加工、清洗、标注后,可以形成“海岛低空气象风险预警模型”或“无人机最优路径算法数据集”。问题来了:
这家企业有没有权利将这些数据产品出售给第三方?竞争对手能否“爬取”这些公开的航线数据?政府出于空域管理需要调用数据时,企业能否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
基于以下三个理论,可得出企业数据确权的正当性依据:
数据价值理论认为,未被加工的纯粹数据不具备经济价值,只有经过企业的加工、有序排列,才能成为创造价值的数据产品。低空飞行产生的原始轨迹数据,经过加工后形成的算法模型,正是这种“价值创造”的典型。
利益平衡理论则强调,为企业确权更易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既保障企业投入,又通过合理产权限制兼顾公共利益。
科斯定理指出,当交易成本存在时,明确的权属配置带来的收益,可能更甚于交易流通中的收益。
据此可得出结论,企业凭借技术优势与市场交易主体地位,在低空经济领域,企业就是最适合的数据产权主体。
二、确权的三大难题——低空数据也不例外
当前海南企业数据产品确权存在的三个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在低空经济场景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难题一:确权范围不清——哪些低空数据该确权?
两类“不宜确权”的数据:
第一类:无法创造物质利益的数据:失去时效性、内容缺失或信息错误的数据,不仅没有价值,还可能产生误导。
一架无人机采集的气象数据,如果已经滞后了24小时,或者因传感器故障导致数据错误,这类数据就不应被确权。若错误数据流入市场,可能导致其他飞行器依据错误气象信息执飞,引发安全事故。
第二类:以非法手段获取的数据:通过入侵他人系统获取的数据,来源不合法,不能获得产权确权。
某企业通过破解竞争对手的无人机通信链路,获取其航线规划数据,这类数据即使再有价值,也不予确权,还应依法处罚。
难题二:确权标准缺失——隐私与安全谁来管?
没有明确的确权标准,会带来两个严重风险。
风险一:个人隐私与国家安全受威胁
无人机在城区执行配送任务时,可能无意中拍摄到军事基地、居民住宅内部、人群聚集情况等敏感信息。这些数据如果投入流通领域,企业可能不会主动考虑隐私与安全风险。
风险二: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被破坏
先发企业凭借确权获得的数据产权,可能拒绝向后来者开放必要的空域流量数据,形成“数据壁垒”。这不仅不利于市场竞争,也与海南培育低空经济生态的目标相悖。
难题三:权利限度争议——数据产权有没有边界?
如果对权利限度避而不谈,将导致:
数据主体难以得知自己的信息被投入何种用途企业之间数据共享成本高企政府部门执法时遭遇对抗数据无法流动,“化为一潭废水”
政府空管部门为保障飞行安全,需要调用某企业的历史航线数据进行风险评估。若企业以“数据产权”为由拒绝配合,执法成本将大幅增加。笔者认为:海南的《行动计划》只做了原则性指导,《实施细则》只关注确权流程,未对数据产权权利限度回应。
三、海南往哪里走?——四条路径破解低空数据确权困局
路径一:厘清确权范围——低空数据“三筛”:需要政府、企业、行业三方合力,甄别可确权的数据。
立法层面:我国立法应尽快对企业数据产权进行正面回应。论文建议以“数据二十条”为参考,借鉴深圳、上海及海南自身的探索经验,从立法层面明确可确权的企业数据。
企业层面:建立数据筛选机制,及时剔除失去时效性、内容缺失、错误的数据。本文认为可引用杭州数据筛选的"四性”要求(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
无人机运营企业应建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例如,飞行数据中传感器明显异常的值、超过48小时的临时气象数据、无法溯源到原始记录的加工数据,均应通过自动化脚本识别并标记为“不宜确权”,从确权申请中剔除。
行业层面:加强行业自律。论文指出,行业自律比行政监管更具灵活性,“可以根据数据产业的发展随时进行调整”。
海南省无人机行业协会可制定《低空飞行数据采集与确权自律公约》,明确会员企业在数据采集时不得超出飞行任务所必需的范围,对误采集的敏感信息应自动模糊化处理。
路径二:分类分级确权——给低空数据“贴标签”:数据分级分类,敏感程度越高,企业享有的权能越少。
要灵活地为同类别数据中不同敏感程度的数据进行分级确权,避免对敏感程度较低的数据过度保护导致数据价值得不到合理开发。
同一架无人机的一次飞行任务,可能同时产生三类数据——航线轨迹(企业专有,可完整确权)、经过区域的模糊热力图(匿名化个人信息,可确权并可交易)、偶尔捕捉到的敏感地标影像(国家安全内容,企业仅能控制,不得交易)。分类分级确权,正是为了应对这种“混载”场景。
路径三:柔性赋权——低空数据“动起来”
与传统“刚性赋权”赋予企业绝对化数据产权不同,柔性赋权是一种“有限财产权”,对抗性限于特定范围。这可以有效降低数据利用的壁垒,从整体上满足数据价值开发的实际需求,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商业模式创新。
核心规则:企业有权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其合法获取的数据企业有权禁止同业竞争者未经许可获取数据但有一个重要例外:如果同业竞争者对企业数据进行了“转换型利用”,且支付了一定对价,则不经数据控制企业许可也可以获取数据
企业A拥有一套“海口市区无人机配送航线数据集”。企业B想基于这些数据训练一个“城市低空风场预测模型”,但并非简单复制,而是转换型利用。在柔性赋权机制下,企业B只要支付合理对价,就可以合法使用该数据集,无需企业A的额外许可。
同时,还要明确企业数据权利双重限制:
受数据主体的知情权、停止请求权、支付对价请求权等限制政府的公共目的使用,属于合法获取途径
海南空管部门为优化空域管理,需要调用各企业的历史飞行数据进行建模分析。在柔性赋权机制下,这属于“政府为实现公共目的而以正当途径获取”,企业不得以数据产权为由拒绝。
路径四:准财产权——为低空数据设定“有限对抗”:可为企业数据产权创设“准财产权”的权利限度。
准财产权具有有限的排他性和对抗性,只在特定事实触发的有限范围内生效,从而形成具有不完整排他性的产权。”这意味着:企业的数据产品对抗权利,被限缩在“特定事实与特定类别行为”之内。核心规则:
为数据产品赋予独立的产权——解决企业使用、收益数据的本权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限缩产权的排他性与对抗性——达到权利强度适中的目的。
某低空旅游公司积累了“三亚湾—蜈支洲岛”航线的观光飞行数据。如果另一家企业通过合法途径(如公开数据、自行采集)获得了类似数据,则不构成侵权。准财产权的对抗性,仅在“非法入侵系统、破解加密措施、违反约定爬取”等特定行为发生时生效。这就既保护了企业的投入,又避免了“数据圈地”。
结语
由于企业数据产品确权关涉多方主体的利益,所以海南在数据产品确权制度探索中,应在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以为企业创设利益平衡的企业数据产权作为最终目的。”
对于低空经济而言,同样如此。海南正在建设的,不只是物理意义上的“空中走廊”,更是一套“数字层面的产权制度”。当一架无人机飞过海南的天空,它所携带的每一比特数据,都将在这套制度中找到自己的位置——知道归谁、值多少钱、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这,才是海南低空经济真正的“基础设施”。
盈科三亚低空经济法律研究中心盈科三亚低空经济法律研究中心依托北京盈科(三亚)律师事务所设立,立足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背景,聚焦低空经济产业发展中的法律服务需求,致力于打造集法律研究、专业服务、资源整合与行业交流于一体的专业化平台。研究中心重点围绕低空飞行管理、通用航空运营、无人机产业监管、低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投融资及相关产业链法律问题开展研究与实践,积极为政府部门、企业机构及行业主体提供专业法律支持与商业对接的综合法律服务。
作者介绍
周琨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教师,盈科三亚实习人员,海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数字法学。承担《海事行政法》《海事诉讼与仲裁》《影像中的法律与法理》等法学课程教学。本科、硕士毕业论文均获校级优秀论文荣誉。曾独立主持海南省教育厅研究生创新项目1项、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1项,并在省级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