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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曲衍桥:售卖水果味电子烟为何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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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6-06-17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不少电子烟商家、微商将售卖水果味电子烟视作普通生意,认为最多只是接受行政处罚。但在当前严格的监管体系下,该行为极易触碰刑事红线。本文结合现行法规与司法实践,全面剖析水果味电子烟的监管逻辑、法律风险、案件争议焦点,旨在为从业者厘清边界、警示风险。

关键词非法经营罪;水果味电子烟;监管体系

作者:曲衍桥,盈科北京律师

一、水果味电子烟的监管初衷

很多人存在认知误区,觉得电子烟有害物质少于传统卷烟,管控力度不该更强。从成分来看,电子烟气溶胶相较于传统卷烟,有害化学物质确实更少,但这绝不代表电子烟安全无害。电子烟普遍含有尼古丁,具备极强成瘾性,其烟雾中还检出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以及有害调味成分,长期吸食会损害人体健康。

相较于传统卷烟,水果、奶茶等调味电子烟凭借香甜口感,对未成年人吸引力巨大,极易诱导青少年初次尝试,进而一步步染上尼古丁成瘾的恶习,甚至转向吸食传统卷烟。世界卫生组织也明确呼吁全球禁止调味尼古丁制品,指出调味剂会掩盖产品刺激性,沦为引诱年轻人的陷阱

我国重点整治水果味电子烟,核心目标就是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线。这类产品不仅口味违规,还常常伴随绕过技术审评、脱离正规交易平台等问题,是监管整治的重点对象,这也是水果味电子烟成为行业红线的根本原因。

二、监管升级:电子烟正式纳入烟草专卖体系

如今电子烟早已不是普通小商品,监管规则的重大调整,是此类案件频发的核心原因。2021年国务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该条例第六十五条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进行管理,正式将其划入烟草专卖品范畴,生产、批发、零售全环节均受到严格管控。

202251日起正式施行《电子烟管理办法》,该办法进一步细化监管要求,将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全部纳入全流程监管。办法规定,零售商家必须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有合规电子烟必须经过技术审评,且只能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完成采购与交易,严禁通过朋友圈、微信群、网店等网络渠道私下售卖。同时,《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简单来说,经营电子烟要同时满足持证经营、正规货源、合规产品、平台交易四大条件,任意一环缺失,都属于违法行为。

三、不同售卖场景的法律风险与入罪标准

当前售卖违规电子烟,最主要的入罪罪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相关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经营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是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经营数额25万元以上、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将面临更重处罚。

不同经营场景对应的法律风险各有不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通过门店或网络渠道售卖电子烟,只要数额达标,直接以非法经营罪追责。持有零售许可证但售卖水果味、非国标电子烟,一般先作行政处罚,若涉案金额较大、能认定为非法烟草制品,就会升级为刑事案件。

私下小作坊生产、批量批发三无电子烟的行为,除非法经营罪外,还可能同时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类罪名,可能数罪并罚。而售卖添加特殊成分的电子烟,案件性质会彻底不同,下文将单独说明。

四、司法实务争议: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的边界界定

水果味电子烟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电子烟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而刑法认定非法经营罪,要求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不能单纯将违反部门规章的行政行为直接等同于刑事犯罪。

这一争议在实践中会带来一些问题:如果行为人有证据,只是销售了非烟草口味产品,能否直接把违反部门规章推导为非法经营罪?如果产品不是传统司法解释列明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等烟草专卖品,而是被2021年以后纳入参照管理的电子烟,数额标准是否当然套用?如果产品没有经过合格鉴定,仅凭口味、包装、聊天记录,能否证明其属于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最高检披露的石景山检察院的一个案件表面了目前的实务态度。该案中,高某通过朋友圈转发广告、上家直发的方式销售果味电子烟,检察机关认为其涉嫌非法经营罪,但因违法所得刚达追诉标准、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并退赔,依法作不起诉处理;后续检察机关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对其无证售烟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该案还特别提到,因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其销售的果味电子烟是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出台之后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无法适用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路径处罚,最终选择围绕无证售烟处理。

五、特殊品类电子烟涉嫌毒品类犯罪

还有一类特殊电子烟风险等级极高,也就是常说的上头电子烟。这类产品的烟油中添加了合成大麻素、依托咪酯等管制物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2023年第120号公告,明确自2023101日起,将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此外,国家禁毒办也公开表示,依托咪酯被不法分子添加入电子烟中吸食滥用,该乱象已从局部地区向全国蔓延。

这类案件不能再简单放入水果味电子烟框架。列管前后,行为评价可能不同;列管后非法贩卖含依托咪酯的烟油、烟弹,可能适用毒品犯罪相关法律规范。司法机关会核对成分检测报告、样本来源、扣押保管链条、销售时间与列管时间、行为人是否知道烟油含有管制成分,不让电子烟这个外壳遮蔽真正的犯罪构成。

总结

目前电子烟行业处于全链条严监管状态,不少经营者误以为持有烟草零售许可证就能随意售卖产品,这是典型的认知错误。烟草专卖许可证仅保障烟草口味、符合国标、正规渠道电子烟的合法经营,无法为水果味、网络私售、上头电子烟等违规行为兜底,持证不等于拥有 免罪金牌。对于从业者而言,需主动下架调味电子烟,严格遵守持证经营、平台进货、禁止网售的规则,坚守经营底线。

如果已经因售卖违规电子烟被调查、拘留,也不要盲目慌乱。此类案件存在相应辩护空间,建议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从资质核查、数额认定、产品鉴定、主观明知等角度梳理案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曲衍桥 | 律师

曲衍桥律师,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盈科北京监事会副主任,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一部)副主任,荣获2025年度盈科全国年度优秀刑事律师。曲律师拥有十年商事、八年刑事辩护及财务管理工作经历,持有证券从业资质,曾担任大型电商、央企、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主攻经济犯罪,金融证券类犯罪,涉税犯罪,企业高管犯罪。擅长结合财务、金融视角拆解案件脉络,处理涉案资金梳理、证据研判、辩护及民事追偿一体化事务。专注刑事会见、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等无罪、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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