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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顾兆坤、韩冬平律师成功代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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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6-04-13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引言

近期,顾兆坤、韩冬平律师成功办理了大型煤业公司及责任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取得全案不起诉的突破性成果。该案涉案350余亩,侦查机关认定造成农用地严重毁坏,案情重大复杂。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迅速开展全面阅卷与实地调查,精准研判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针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双重入罪标准,辩护人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出发,多维度构建无罪辩护体系。在客观层面,严格审查土地性质变更的行政审批程序与历史沿革,论证涉案地块的实际用途与规划调整情况;在主观层面,重点论证被告单位及责任人对土地性质的认知状态,指出其基于长期行政惯例与政策信赖所产生的合理认识错误;在因果关系层面,分析严重毁坏认定标准的科学依据与鉴定程序的规范性,质疑现有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本案证据不足,依法对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负责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有效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避免了重大国有资产损失与不良社会影响,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一、案件背景:

某大型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煤业公司)参与当地政府主导的中低产农田改造项目,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涉及排矸作业。后因相关林地、草地审批手续问题,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认定,公司在2021年至2024年间,在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排矸,共计非法占用农用地350余亩且鉴定意见认为毁坏程度为严重毁坏,单位与生产技术部主任均面临刑事追究。

二、辩护策略:

层层剖析,构建坚实无罪防线.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顾兆坤律师、韩冬平律师全面审阅卷宗,从事实、法律、证据、政策等多个层面进行深入分析,向检察院提交了详尽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核心辩护观点如下:

(一)公司非项目实施及排矸主体,依责任自负原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涉案项目系由镇政府立项并作为建设单位主导的公益性工程。公司仅为资源(煤矸石)提供方与配合者,并非项目业主或排矸作业的实施主体。根据其与第三方施工公司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由第三方公司负责办理一切环保等全部审批手续并实际实施填埋作业。因此,即便存在责任,首要责任主体应为第三方公司,而非我方公司。

(二)立足本案发生时特定的政策背景与现实条件,公司响应政策号召,基于对政府合理信赖参与项目,依法应受保护

公司的参与行为基于对政府合法立项(有镇政府立项函、发改局备案通知)的合理信赖,项目本身属于国家政策鼓励的农田改造与生态治理范畴。其提供煤矸石用于填沟造地,目的是将低产田、荒地改造为良田,实质是提升土地利用效能,不具有非法占用并破坏农用地的主观故意与客观社会危害性。

(三)公司积极修复,地块植被恢复并通过各级验收,农用地毁坏实害结果不存在

在案发后,公司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至20257月,经政府联合验收,确认涉案地块植被已全部恢复。此前,相关整改也已通过中央及自治区环保督察的销号验收。刑事犯罪所要求的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实害结果不存在。

(四)《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严重的证据资格缺陷与程序违法,系违规司法鉴定,其结论依法不具有可采性

指控的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瑕疵。其一,鉴定人仅具备助理工程师职称,不符合《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对鉴定人资质的要求。其二,现场勘查由不具备鉴定人资质的人员进行,严重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其三,鉴定主要依赖历史遥感影像,未进行必要的逐年实地核查,违反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卫片执法图斑仅能作为线索、必须实地核实的规定。其严重毁坏的结论与地块已完全复绿的事实严重不符,该鉴定意见依法不具备证据资格。

(五)本案系由历史原因引发的行政纠纷,且该纠纷已获妥善处置,相关事由不应上升至刑事犯罪层面

手续未能办理的根本原因在于,当时对于排矸覆土改造农田这类特殊项目,地方政府缺乏明确的审批政策与路径,属于普遍性的历史遗留问题。公司曾多次主动申请,因其他原因被退回。本案本质是特定历史时期的行政合规问题,且事后已通过整改修复,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六)指控生产技术部主任构成犯罪的证据严重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

首先,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生产技术部主任直接参与或决策了涉案的占地行为。

具体表现为:(1)关于排矸作业的对接与指挥,证人证言仅能证明煤矿生产技术部有人员参与,但均未指明系生产技术部主任具体负责或指挥,关键决策环节证据缺失。(2)提供排矸坐标的核心环节,有证据证实由下属员工依据初设报告具体操作,生产技术部主任本人并未经手该报告,亦无证据表明其对此进行了决策或审批。(3)公司内部职责分工显示,生产技术部主任作为部门负责人主要负责宏观管理,涉案项目的现场监管工作另有专人负责。其行为性质属于履行既定职位的职务行为,而非超出职责的犯罪决策。

其次,生产技术部主任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或过失。

其主观认知建立在项目具备政府立项批复,以及与政府平台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对方办理手续)的合理信赖之上。作为中层管理人员,其有理由相信所执行的项目是合法的,这种基于合理信赖而产生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依法应阻却刑事责任。此外,项目最终通过植被恢复验收的结果,也反向印证了其行为目的旨在完成生产与生态修复任务,并无破坏农用地的主观意志。

最后,生产技术部主任的管理行为与所谓的危害结果之间缺乏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涉案占地是项目整体运作的结果,生产技术部主任的职务行为仅是其中一环。更为关键的是,案涉土地已全部完成植被恢复,并未造成刑法所要求的不可逆的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实质危害结果。

三、案件结果:

检察院采纳意见,依法不起诉

某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采纳了辩护律师的主要意见。检察院在不起诉决定书中认定:

1.对于单位: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主观方面证据不足,本案中低产农田改造项目、排矸场占用农用地部分案件事实及证据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

2.对于单位责任人:是否具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主观方面证据不足。

最终,检察院对公司及两位责任人均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典型意义

本案的成功办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精准区分单位行为与个人责任,明确责任主体

在企业参与政府主导项目的复杂法律关系中,清晰界定各方主体地位与合同约定的责任边界,是进行有效辩护、避免单位不当担责的关键。

(二)坚持实质判断,贯彻刑法谦抑性原则

对于形式上存在程序瑕疵的行为,应深入考察其行为实质、主观目的及最终社会效果。本案涉案项目本身具有中低产农田改造的公益性质,且企业在事后积极完成了全部的植被恢复并通过了官方验收,实质危害后果已消除。检察机关未因存在未批先占的行政违法表象而轻易启动刑事追诉,正是对刑法作为最后手段的谦抑性原则的恪守,防止了刑事手段不当介入本可通过行政监管解决的合规问题。

(三)强化证据审查,尤其注重对专业性鉴定意见的质证

在涉及专业问题的案件中,鉴定意见是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对鉴定意见,可从鉴定人资质、鉴定程序、鉴定方法、结论科学性等全方位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应坚决排除。

(四)还要注意将具体行为置于特定的历史与政策背景中考量

对于因历史政策空白、制度缺位导致的企业行为瑕疵,辩护时应充分阐释其时代背景,推动司法机关以发展的、客观的眼光看待历史遗留问题,避免用当下的标准去机械评价过去的行为。本案中,涉案行为跨越数年,辩护意见指出,公司曾因当时缺乏法律政策依据而无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且同类问题在当时具有一定普遍性。检察机关在审查时,并未孤立看待手续缺失这一方面,而是将其置于煤炭资源领域专项整治”“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等具体的政策背景和历史脉络中整体审视。这种历史、辩证的司法视角,有助于准确区分恶意违法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不规范,从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本案的结果,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对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刑事司法原则的坚守,是对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法治精神的有力践行。


律师简介

顾兆坤 律师

顾兆坤,盈科全球金融法律服务中心名誉主任。多次受邀中央电视台(CCTV)、地方电视台及其他媒体进行法律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其中包括担任CCTV-12社会与法频道《法律讲堂》主讲律师、担任CCTV-证券频道《价值新发现》特邀评论嘉宾、担任第一财经频道《首席评论》特邀评论嘉宾、担任中国建材报法律板块的顾问嘉宾等等。

顾兆坤律师总结司法实践经验,主编了《赢在新三板》以及《新三板挂牌筹划-解密中国版纳斯达克-流程指引与案例分析》等一系列法律专业图书,该系列图书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深受读者喜爱。

韩冬平 律师

韩冬平,盈科全国经济犯罪防范与辩护法律服务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盈科管委会副主任。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中心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法律硕士校外导师,《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荣获LegalOne2025年 授予商事犯罪领域「实力之星」。

韩冬平律师在刑事法律领域深耕十余载,其执业领域涵盖刑事诉讼法律服务的全流程,包括死刑复核以及刑事控告等环节;均能提供精准且高效的法律支持;同时,韩冬平律师还专注于刑事法律顾问服务,擅长刑事合规审查及预防职务犯罪培训,为众多企业和机构筑牢刑事法律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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