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 刘敏:美国离婚判决在华财产分割的执行难题
已被浏览28次
更新日期:2026-06-11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引言
2025年,王女士(化名)等来了某中院的一纸裁定——她与前夫在美国加州法院的离婚判决,经审查后仅被部分承认。美国判决中关于中国境内两套房产及公司股权的分割内容,被法院不予承认。一个看似"赢了"的跨境判决,回到中国后"缩水"了近六成。
案件基本事实
王女士(中国籍)与前夫李先生(中国籍,已取得美国绿卡)于2011年在北京登记结婚。婚后,李先生赴美工作并长期居留加州,王女士往返于中美两地打理家庭与事业。双方在加州和北京各购置一套房产,李先生还持有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40%的股权。
2022年,李先生以“不可调和的分歧”为由,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Superior Court of California, County of Los Angeles)提起离婚诉讼。王女士通过美方律师应诉。2023年3月,加州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对加州房产、北京房产及浙江公司股权一并作出分割。
王女士经历了典型的“跨境离婚焦虑周期”——初期在美国判决中获得释然;中期发现中国财产无法执行时的震惊与愤怒;后期陷入漫长的维权焦虑。从婚姻家庭咨询角度看,这种“二次创伤”在跨境离婚当事人中极为普遍:当事人需同时处理情感破裂与跨法域维权的双重压力。本案中,需要同步提供了心理支持——帮助其保持决策理性。
双方争议焦点及代理思路
争议焦点一:美国离婚判决中财产分割部分能否在中国获得承认?
观点一:加州法院判决已生效,依据中美两国长期司法合作惯例,中国法院应一并承认判决全文,包括财产分割内容。
观点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99条及最高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2条,中国法院对外国判决仅承认身份解除部分,财产分割因中美无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不予承认,中美无司法协助条约的法律意见书及上海一中院类似裁定检索报告。
争议焦点二:中国境内不动产由外国法院判决处分是否有效?
观点一:加州法院对双方全球财产均享有管辖权,中国法院应"尊重"该判决。
观点二: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北京房产位于中国境内,其物权归属应由中国法院依据中国法律裁决。加州法院的域外处分在中国境内不具有效力。最高院公布的涉外民事典型案例已多次确认该立场。
争议焦点三:婚前股权婚后大幅增值,非持股配偶能否主张分割?
观点一:浙江公司股权系李先生婚前设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增值部分应为自然增值,王女士无权分割。
观点二: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二)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婚后持续参与公司经营,估值从500余万元增至6000余万元,属投资经营收益而非被动自然增值。根据融资协议、审计报告及工商变更记录形成证据链,并检索京沪浙等地中院类案判决作为支撑。
裁判结果与法律依据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
第一,承认美国加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判决中关于解除王女士与李先生婚姻关系的部分。该部分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亦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对该判决中关于中国境内财产(北京房产、浙江公司股权)分割的部分不予承认。法院说理要旨为:(1)中美两国之间无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财产分割部分的承认缺乏条约依据;(2)北京房产系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3)浙江公司股权涉及境内公司治理结构及第三人利益,不宜由外国法院判决径行处分。
裁定出具后,王女士另案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参照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指导性案例精神,非持股配偶对婚后经营性股权增值的分割请求,在司法实践中获得支持的先例较为充分。
律师实务建议
中外诉讼“双轨并行”:中美、中加、中澳等无民事/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法域,境外判决的财产分割内容在国内几乎无法执行。建议境外启动离婚程序时,应同步委托中国律师评估境内财产并规划独立诉讼,综合处理在哪个国家先诉讼及同步诉讼为宜。时间差越长,财产转移风险越高。
第一时间完成境内财产梳理与证据固化:境外诉讼启动前后,应尽快完成境内房产登记、公司工商档案、银行流水、证券账户等全面梳理,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证据完整性和时效性直接影响后续诉讼成败。
正视跨境离婚的“二次创伤”,将心理建设纳入整体策略:跨境离婚当事人承受双重压力,婚姻破裂的情感创伤与跨法域维权的持续焦灼。建议在法律维权的同时寻求专业心理支持。情绪稳定直接影响诉讼决策质量——焦虑状态下的当事人更易做出“投降式妥协”。
组建中外律师协同团队:境外离婚需当地律师主导身份参与境外财产分割,境内财产分割需中国律师独立推进。两套团队的沟通协调至关重要,境外判决的表述方式可能影响境内法院认定,中方律师应在境外判决出具前提供“中国法兼容性审查”意见。
涉外婚姻的破裂,不仅是感情的终结,更是一场跨法域的法律博弈。境外判决并非“一纸通关文牒”,回到中国仍需面对“落地审查”。如何提前规划、双轨并行、专业应对,才能在跨境离婚的复杂棋局中,真正守住属于自己的阵地,而这一切的前提是选对首先启动——离婚管辖地的策略,往往比庭审本身更能决定财产归属。
作者简介
刘敏| 律师
刘敏,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盈科全球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执业25年,拥有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国际认证财富管理师等多项资质。刘敏律师兼具法律、经济学、心理学与财富管理复合背景,为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特约律师,参与编辑《非凡家事》丛书及《律师说法案例》系列丛书,开创“法律+心理+谈判”多维服务模式,擅长处理涉外、疑难复杂离婚、复杂股权、房产分割、子女抚养、第三者财产返还、复杂遗产继承纠纷等案件。
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其所在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官方立场。本文内容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读者如遇具体法律问题,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盈科北京律所”公众号后台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及作者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