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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经济热潮下的“暗礁”:从一例无人机飞手重伤案看劳务分包的法律风险与合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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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6-04-21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2025年,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为如火如荼的低空经济产业,特别是无人机应用领域,敲响了一记沉重的法律警钟。一名在校学生利用假期参与无人机飞防作业,返程途中因交通事故身受重伤,由此引发了分包人、承包方、实际驾驶人之间错综复杂的责任之争。本案的判决,不仅清晰界定了新型灵活用工模式下的责任边界,更与近期海南省大力推行低空经济发展政策所强调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形成了深刻呼应,为行业从业者提供了极具现实意义的合规镜鉴。

一、 案件回溯:一次暑期打工引发的悲剧

苏xx是西安某技师学院无人机应用技术专业的学生。2024年6月,通过培训老师晁x的介绍,苏xx与一名同学前往青海,为湖北xx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湖北xx公司”)承接的草原飞防项目提供无人机操控劳务。项目使用的无人机和运输车辆均由晁x购买,其父晁xx负责驾驶车辆并参与项目。作业结束后,在返程途中,晁xx驾驶车辆因车速过快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导致副驾驶座的苏xx严重受伤,经诊断为颈椎骨折、脊髓损伤等。

事故发生后,各方就谁应为苏xx的损害承担责任产生巨大分歧。苏xx将晁x、晁xx、湖北xx公司等一并诉至法院。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核心争议聚焦于:苏xx为谁提供劳务?返程途中受伤是否属于“提供劳务期间”?项目承包方湖北xx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二、 法律透视:层层分包下的责任“穿透”与“连带”

法院经审理,抽丝剥茧,对本案涉及的多重法律关系进行了精准界定,其裁判逻辑对低空经济领域的用工模式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1.劳务关系的认定:不拘泥于形式,重在“实质控制”晁x在上诉中辩称自己仅是“介绍人”,并未亲赴工地,故与苏xx不构成劳务关系。然而,法院并未采纳该观点。判决指出,认定劳务关系应考察实质而非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关于个人间劳务关系的规定,并结合本案证据:苏xx系直接受晁x招募指派;作业使用的核心工具(无人机)为晁x所有;劳务报酬的结算方式(按飞行亩数)由晁x与湖北xx公司确定;往返交通由晁x安排的车辆(由其父驾驶)保障。这一系列事实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晁x是劳务活动的实际组织者、指挥者和受益者,即“接受劳务一方”。其父晁xx作为共同安排者和驾驶人,被认定为共同雇主。这一认定表明,在灵活用工中,是否亲临现场并非认定劳务关系的唯一标准,对劳务活动具有实质性的控制、安排和收益,才是关键。

2.“提供劳务期间”的延伸:往返途中的风险纳入保障本案事故发生于劳务结束后的返程途中,这是否属于“提供劳务期间”成为另一焦点。法院认为,本案务工地点远在青海,劳动者往返交通由接受劳务方统一安排,该往返行程与履行劳务活动具有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是完成整个劳务活动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苏xx在返程途中受伤,应被视为在“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行为受到的损害。根据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提供劳务一方在此情况下有权选择请求第三人(侵权人)赔偿,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这无疑加强了对远离常驻地作业的劳务者的保护,也警示用工方必须对劳务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往返交通)的安全负责。

3.发包方的连带责任:违法分包的沉重代价本案中,湖北xx公司作为与农场签订飞防服务协议的承包方,将作业任务分包给了不具备任何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的个人晁x。法院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原理相通,本案判决理由部分亦体现了该精神,尽管参考资料中未提供该法具体条文,但其立法精神与《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2024修正)》第四条一脉相承)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否则一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应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湖北xx公司作为专业航空科技公司,对分包方的选任、对项目现场的安全管理、对劳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均存在明显疏失,因此法院判决其对晁x、晁xx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判决清晰地传达了司法态度:发包方不能通过“分包”一包了之,其安全管理的法定义务不因分包而转移或免除。

三、 政策对照:海南低空经济新政下的合规启示

本案的发生与判决,恰逢海南省作为国家低空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全力推进产业发展的关键时期。《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2024修正)》第四条特别强调,低空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特点,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本案犹如一个生动的负面案例,为海南乃至全国低空经济从业者提供了深刻的合规启示:

1.用工模式亟待规范,“去劳动关系化”风险极高。低空经济领域普遍存在项目制、临时性用工,如本案中的“个人承揽+招募散工”模式。企业试图以此降低用工成本,但本案判决表明,法律上将穿透表面形式,审查实质的指挥控制关系。一旦被认定为事实上的用工主体,企业将直接承担雇主责任。合规之道在于,要么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要么与具备合法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如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具备劳务派遣资质的企业)合作,签订清晰的法律合同,实现风险的合规转移。

2.安全生产责任必须贯穿业务全链条。无论是无人机作业本身的高空、高速风险,还是本案凸显的偏远地区作业交通安全风险,都是低空经济固有的安全隐患。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覆盖“项目承接-人员设备准备-现场作业-交通食宿-应急处置”的全流程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对于分包业务,必须严格审查分包方的安全资质与保障能力,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实施持续的过程监督,否则将难逃连带责任。

3.保险保障是风险转移的最后防线。本案中,运输车辆仅投保交强险,远不足以覆盖严重人身伤害的赔偿;而对于无人机作业本身的风险及从业人员的人身意外风险,似乎也缺乏充足的商业保险安排。低空经济企业必须高度重视保险规划,除了法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外,还应足额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或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针对无人机设备的财产险和第三方责任险,构建完整的保险防护网。

结语

低空经济的天空广阔无垠,但腾飞之路必须建立在牢固的法律与安全基石之上。西安这起案件绝非孤例,它揭示了在新业态蓬勃发展的初期,法律规则不会缺位,安全红线不容触碰。对于海南以及所有投身低空经济蓝海的企业而言,唯有主动将合规经营与安全管理置于首位,规范用工,压实责任,善用保险,才能有效规避“野蛮生长”带来的法律“暗礁”,实现产业健康、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

盈科三亚低空经济法律研究中心依托北京盈科(三亚)律师事务所设立,立足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背景,聚焦低空经济产业发展中的法律服务需求,致力于打造集法律研究、专业服务、资源整合与行业交流于一体的专业化平台。

研究中心重点围绕低空飞行管理、通用航空运营、无人机产业监管、低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投融资及相关产业链法律问题开展研究与实践,积极为政府部门、企业机构及行业主体提供专业法律支持与商业对接的综合法律服务。

孙晓旭,盈科三亚低空经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孙晓旭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经济法学专业,2014年至今一直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法律服务经验,较强的逻辑分析能力及钻研能力,能够充分把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注重经验总结,擅长证据分析,通过对证据的质证,让案件能够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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