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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承办多起知识产权案件入选 2025年度法院及机构典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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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6-05-11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随着法院及各机构2025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评选工作的持续推进与结果陆续揭晓,盈科律师承办的多件知识产权案件成功入选。本篇为入选案例系列合集之二。

2026年适逢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各地法院及有关机构陆续发布了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持续优化,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衔接更加紧密高效,为创新主体提供了更加清晰、可预期的权利保障。特别是针对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保护规则探索取得积极进展,相关典型案例有效厘清了新业态下的法律适用标准,对规范市场竞争、激励原始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此背景下,由盈科律师承办的多个案件成功入选各地法院及机构公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这充分体现了盈科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水平,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供了有益借鉴,也为知识产权的转化应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了法治保障。

案例展示

案例十四:L公司与X公司关于N指令集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入选机构及荣誉: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

承办律师:

王俊林——盈科全国反垄断与反不当竞争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北京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一部)主任

案件简介:

本案涉及处理器芯片指令集的知识产权保护。美国M公司拥有N指令集。L公司于2011、2017年与M签约,获得研发、生产、销售基于N指令集的芯片等权利,可定期付费延续许可。2018-2019年,M授予X公司中国境内5年排他性许可(含N指令集),并确认X公司有权在中国维权。L公司反对,于2020年主动停止延续自身许可,但仍可生产销售已商业化芯片并付版税。

2021年,X公司向香港仲裁中心申请仲裁,主张L公司违约(未经授权使用、到期后继续使用、未付版税等)。同月,L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不侵权,索赔100万元;X公司反诉索赔6000万元。

2023年2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X公司请求。X公司上诉。同年6月,香港仲裁中心部分裁决:M向X转让许可有效;驳回L返还许可费请求;L被许可R2、R3版本,未用R5;L到期后有权使用技术但逾期付费需罚金;驳回X其他主张。同年7月,北京高院维持一审判决。

2024年1月,仲裁中心支持L公司仲裁费索赔,并同意在X赔偿的仲裁费与L提存的版税、延迟费用之间抵扣。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指令集中的技术方案与功能性要素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该案为处理器芯片设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提供了重要司法参考。

案例十五:大合幼儿园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蒙特梭利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入选机构及荣誉:

2025年度深圳十大商标典型案例

承办律师:

王承恩——盈科全国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深圳管委会副主任

邹永贤——盈科深圳实习人员

案件简介:

江苏某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第10000171号“玛利娅蒙特梭利”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文娱活动”等服务。深圳某幼儿园以绝对无效事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维持商标有效。

深圳某幼儿园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通过诉讼可视化,强化了证据对无效事由的支持力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定诉争商标与意大利幼儿教育家玛利亚·蒙特梭利及其教育方法高度关联,使用于教育服务易使公众误认其存在授权关系,且直接描述了服务内容与特点,缺乏显著性,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从而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裁定,并要求重新作出裁定。

江苏某管理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诉争商标最终被宣告无效。

本案成功终结了江苏某公司利用诉争商标进行特许加盟及恶意侵权诉讼的行为,维护了教育行业公平竞争秩序,为“名人姓名+教育方法”类商标无效宣告提供了典型范例。

案例十六:某高中、某监管局与L某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入选机构及荣誉:

深圳市律师协会2025年度知识产权领域业务参考案例

深圳市福田区2024-2025年度优秀法律服务案例

承办律师:

唐海佳——盈科全球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中心深圳中心主任

李静珍——盈科深圳律师

案件简介:

从“不予处罚”看校园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监管边界:某高中为教学免费编印练习册,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英文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权利人获民事赔偿后,再向监管部门投诉请求行政处罚,监管部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权利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历经一审、二审、重审,深圳中院终审维持不予处罚。本案系知识产权民行交叉典型案件,明确民事赔偿已充分救济、侵权情节轻微且及时改正的,行政机关可依法不予处罚,厘清校园知识产权保护行政监管边界,对教育机构侵权处理与行政裁量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案例十七:涉“试验数据”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成都某环保科技公司诉某科技公司、吴某、刘某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入选机构及荣誉:

《成都法院202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承办律师:

杨译惟——盈科成都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案件简介:

成都某环保科技公司研发的“钠基循环飞灰资源化利用技术”,可实现垃圾焚烧飞灰“零填埋”及资源化循环利用。该公司技术总监吴某、化工工程师刘某某,违反保密义务,在任职期间,由刘某某利用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开展复合复分解反应试验,二人将试验成果以刘某某为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为吴某房产的某科技公司名义申请发明专利,且在申请文件中公开部分涉密技术,严重侵害该环保科技公司的技术秘密。

成都中院审理认为,刘某某的试验系本职工作,其确定的反应温度、混盐配比等反应条件并非公知信息;将常规工艺应用于涉案特定技术领域,形成有特定顺序、特定目的的技术方案,具备秘密性与价值性。吴某、刘某某违反保密协议,与涉案科技公司共同侵犯原告技术秘密。一审判决三者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万元;关联案件同时确认被诉侵权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原告所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试验数据”可获商业秘密保护,认可创新主体研发试错成本的价值,为企业研发全周期提供法律保障。保护试验数据可防止竞争对手节省研发成本、获取不正当优势,既能为企业研发投入兜底,鼓励企业勇于创新,也为培塑“新质生产力”筑牢法治基础。

案例十八:链某公司与被诉侵权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入选机构及荣誉:

厦门法院202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承办律师:

张晨——盈科厦门律师

俞梓航——盈科厦门律师

案件简介:

链某公司深耕石材行业,其研发的石材智能生产软件系统源代码属于商业秘密。任某原为链某公司总经理,2021年3月离职后于4月成立亚某公司,招募原公司职员黄某等员工入职亚某公司,利用上述人员掌握的源代码,开发出与链某公司高度相似的石材智能生产软件,还促成链某公司原客户购买使用其软件,造成链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接到委托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代理链某公司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刑事程序中检察机关认定了各自然人存在的违法行为,但最终因刑事证明标准问题,检察机关认为涉案金额未达追诉标准,未予起诉。后承办律师又代理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以本案刑事程序中已查明的事实为依据,主张应当以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认定涉案金额,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法院以检察机关认定的利润损失为基础,结合技术秘密贡献率确定赔偿基数26万元并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7万元。

意义:确立民事责任独立认定原则,明确刑事与民事的证明标准和法律构成不同,刑事不起诉并不排除民事侵权行为的成立,民事诉讼可依据高度盖然性标准独立审查认定,充分实现知识产权民事救济的功能;另外建立侵权赔偿责任分层认定规则,对主要侵权人适用惩罚性赔偿,对次要侵权人在法定赔偿幅度内确定责任份额,实现了过罚相当与精准惩处,为类案处理提供了清晰的逻辑框架和实践样本。

案例十九:湖南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产品出口瑞典、斯洛伐克等国的专利FTO风险分析项目

入选机构及荣誉:

长沙市律师行业2026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承办律师:

罗兰——盈科长沙知识产权与文化娱乐法律事务部主任

案件简介:

湖南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将其自主研发的电机等技术产品出口至瑞典、斯洛伐克等欧洲国家,确保产品在目标市场的自由实施、规避潜在专利侵权风险,委托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罗兰律师团队开展专利自由实施(FTO)分析。

接受委托后,罗兰律师团队对产品技术特征进行了详细分解,并依据瑞典、斯洛伐克两国的专利制度,制定了全面的专利检索策略,对相关有效专利进行了系统性检索与侵权比对分析。通过严谨的专利检索与侵权比对,律师团队从海量专利中精准识别出可能构成侵权风险的目标专利,并对其法律稳定性及侵权判定原则进行了深入剖析。最终,团队向企业出具了详实的FTO分析报告,明确了专利侵权风险等级,并针对高风险专利提出了技术规避设计、法律抗辩策略等具体应对建议。委托企业对报告的专业性及应对方案的可行性表示高度认可。此次FTO分析为企业产品顺利进入欧洲目标市场、规避潜在专利诉讼及高额赔偿提供了关键的法律保障与决策依据。

案例二十:某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与某服饰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机构及荣誉:

东莞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

承办律师:

王伟麟——盈科东莞律师

案件简介:

被告系服饰企业,被控销售与原告运动用品公司注册商标近似标识的服装,并被主张以“L某原版面料”表述攀附原告商誉,原告诉请停止侵权、赔偿200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指控被告此前侵权后再次违约。

律师梳理证据,抗辩侵权定性:核实被控服装标识与原告商标的差异,主张标识近似度不足,不构成混淆;2. 质疑证据效力,对原告主张的数百万元侵权流水、在先侵权承诺关联性提出异议;3. 合理抗辩赔偿金额,论证被告无主观恶意,争取降低赔偿;4. 庭审中聚焦“无攀附故意、未造成实质混淆”,维护被告合法权益。

法院认定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成立,综合考量被告侵权情节、获利情况,酌情判令停止侵权,全额支持赔偿金额(原告诉求200万元)及合理开支。

本案为商事主体提供侵权警示,明确重复侵权的裁判认定标准;提示企业规范经营的同时,也体现了法院公平裁量,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中小企业经营权益,为同类案件被告方抗辩提供参考。案件虽未胜诉,避免了当事人所承担责任的进一步扩大和升级,实现了侵权责任的有序、可控收束。

案例二十一:华某知产管理公司与熊某某、长春某公司、山东某公司、扬州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机构及荣誉:

扬州法院202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承办律师:

高慧天——盈科沈阳律师

孟庆阳——盈科沈阳律师

案件简介:

本案原告华某知产管理公司系世界五百强企业华某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承接了集团使用70余年的“华某”系列商标。2023年至2024年间,原告发现原一汽华某公司与山东某公司共同生产润滑油、制动液等产品,在产品包装及官网、抖音等宣传中突出使用“华某”标识,并通过线下店铺广泛销售,扬州某公司为销售商之一。原一汽华某公司于2025年3月注销,其股东为熊某某和长春某公司。原告遂诉至扬州中院,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确有必要对“华某”商标按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结合该商标长达70余年的持续使用、广泛宣传及市场声誉,认定其于2000年3月3日在资本投资服务类上已达驰名程度。被诉侵权产品上的“华某”标识与原告商标近似,易导致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原一汽华某公司将“华某”作为企业字号,主观攀附故意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山东某公司通过抖音发布侵权产品视频、扬州某公司销售侵权产品,亦构成商标侵权。因原一汽华某公司已注销,其股东熊某某未依法清算且承诺承担债务,应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熊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万元,山东某公司、扬州某公司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严格遵循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为服务类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提供了清晰指引;同时依法追究恶意攀附及股东通过注销公司逃避债务的责任,彰显了严惩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市场秩序的司法导向。

案例二十二:芬兰某公司诉广西某设备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入选机构及荣誉:

2025年南宁市十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承办律师:

韦锦捷——盈科南宁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案件简介:

该案系广西首件涉外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具有重要行业示范价值。我方当事人广西某设备公司是一家具备自主研发能力的国内机械企业,其核心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2024年底,芬兰某公司针对我方当事人发起发明专利侵权行政查处,指控其某款设备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面对跨国巨头的专利狙击,我方迅速作出应对,在半年不到的时间里促成双方达成战略和解。

承办律师通过深入企业,现场剖析技术特征,完成详尽的侵权比对分析,明确指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不同之处,形成较为牢固的不侵权抗辩体系,为后续谈判奠定了坚实的技术与法律基础。办案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不侵权的技术立场。基于避免陷入漫长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程序的诉累,同时维护与外国行业巨头长期商业合作关系的综合考量,在确保我方当事人权益获得保障且不影响后续产品战略方向的前提下,促使本案最终达成0元赔付的战略性和解,快速定纷止争,既守护了本土企业的知识产权与市场地位,也为广西涉外发明专利侵权纠纷的高效化解、本土制造企业应对海外专利挑战提供了可借鉴的典型范本。

案例二十三:在先字号权人不规范使用字号超出合理范围构成商标侵权——夏某某诉**县某蟹黄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入选机构及荣誉:

2025年度南通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承办律师:

尤国兵——盈科南通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

案件简介:

“丁普照蟹黄包”系***地区传统名点,源于清末丁普照菜馆。夏某梅与其丈夫葛某东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传承该传统技艺。夏某梅先后于2008年、2011年申请注册第6740483号、第9364140号“丁普照”商标,分别核准使用于包子等商品及餐馆等服务。经长期经营,“丁普照”品牌获得了“中国名点”“江苏老字号”“南通市知名商标”等多项荣誉,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刘某华曾于1984年入职由原丁普照菜馆公私合营而成的***饮食服务公司,并学习蟹黄包制作技艺,2001年下岗后使用“丁普照”字号经营某蟹黄包店。夏某梅、葛某东起诉请求丁普照蟹黄包店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损失。丁普照蟹黄包店辩称其字号登记早于原告商标注册,使用“丁普照”系对地方文化遗产的正当使用,且自身持有其他类别“丁普照”商标,并无侵权故意。

2021年5月原告就与尤国兵律师团队取得接触,但是直至2024年11月才发动诉讼,其间经历多次保全固定证据、对被告的丁普照注册商标“动手术”、查阅大量历史文献资料,诉前评估认为:“丁普照”不是公共资源,不属于人人可摘的“现成桃子”,因几十年有意识地打造品牌,贡献很大,原告及其关联企业与“丁普照”形成了稳定、对应的联系。

案件审理过程经多轮举证、质证,达5次之多的庭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原告律师观点:被告存在不规范使用构成侵害原告丁普照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案例二十四:某商贸公司诉某生物科技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入选机构及荣誉:

南阳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2025年)

承办律师:

段雷锋——盈科上海律师

马雯菲——盈科上海律师

案件简介:

南昌肌肤蜜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系“万太医”注册商标权利人。2025年1月,原告因被告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提起诉讼,一审判决责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然被告在一审判决后、二审上诉期间,仍持续大量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原告遂就该期间新增侵权行为另行起诉,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认定,被告在明知侵权已被生效裁判确认的情况下仍持续实施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依法判令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持续侵权情形下“重复起诉”的认定边界:前诉判决的既判力仅及于特定时间节点之前的侵权事实,对于其后新增的侵权行为,应作为独立侵权事实另案评价,权利人有权另行起诉。同时,针对被告在上诉期间及判决生效后仍持续侵权的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有效提升侵权成本。该裁判强调,重复起诉规则旨在防止重复审理、节约司法资源,并非赋予侵权人以程序性抗辩空间,经营者不得借此规避法律责任。

案例二十五:胡某某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入选机构及荣誉:

肇庆市2025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

承办律师:

刘小萍——盈科南宁公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韦珠——盈科南宁律师

案件简介:

被告人胡某某、邓某某、范某某等三人为肇庆市某公司的前员工,三人离职后共同成立梧州市某公司,利用在肇庆市某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生产流程及配方,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与肇庆市某公司配方一致的防水剂,违法所得金额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盈科南宁律师刘小萍、韦珠为被告人范某某的辩护人。

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胡某某等三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端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端州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等规定,以商业秘密罪判处胡某某等三人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相关链接

盈科律师承办多起知识产权案件入选 2025年度法院及机构典型案例(一)

本次发布的系列典型案例,充分彰显了盈科律师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实力与卓越水准。未来,盈科律师事务所将继续坚守专业初心,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中不断精进、持续深耕,以更高水平的实务能力护航创新成果,为行业生态的健康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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