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丈夫收购非法来源手机,妻子为何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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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6-05-29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1日,犯罪嫌疑人孙某,因其丈夫刘某涉嫌收购非法来源的手机被朝阳区公安局便衣队抓获,而受到牵连,同日被侦查机关拘留。并被带到其与丈夫共同经营的手机店和租住地搜查,查获了一些旧手机、旧照相机和旧手表,侦查机关以孙某与其丈夫刘某共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为由将其羁押在朝阳区看守所。
案件结果
2018年3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采纳律师的辩护观点,下达《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对孙某取保候审。
律师解读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如何量刑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对于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体个案中,如何量刑?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犯罪对象、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综合考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危害后果、上游犯罪的危害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三、如何认定“明知” 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1)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2)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3)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4)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四、如何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情节严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五、如何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何辩护?
1.行为人是否明知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2.是否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如果有,该行为是否在其他犯罪之前?
3.上游犯罪是否成立?若上游犯罪不成立或者事实不清,不能认定涉案钱款为犯罪所得。
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认定是否有误?
律师建议
在此提醒所有读者,在收购有关物品时,一定要问清来源,不要去大量、定向的收购二手商品,以免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最后悔之晚矣。
如知晓关系密切的人在实施此种行为,要多加劝诫,以案明法。不要代为保管来源不明且大量的物品,更不要明知是犯罪所得或者所得收益而参与其中。
切不可因贪图小利酿成恶果!
律师简介
刘红亮 | 律师
刘红亮,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盈科北京监事会副主任、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一部)副主任;专职刑事辩护,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全国各地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以及企业刑事合规与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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