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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丈夫收购非法来源手机,妻子为何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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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6-05-29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821日,犯罪嫌疑人孙某,因其丈夫刘某涉嫌收购非法来源的手机被朝阳区公安局便衣队抓获,而受到牵连,同日被侦查机关拘留。并被带到其与丈夫共同经营的手机店和租住地搜查,查获了一些旧手机、旧照相机和旧手表,侦查机关以孙某与其丈夫刘某共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为由将其羁押在朝阳区看守所。

案件结果

201834日,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采纳律师的辩护观点,下达《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对孙某取保候审。

律师解读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如何量刑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对于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体个案中,如何量刑?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犯罪对象、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综合考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危害后果、上游犯罪的危害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三、如何认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1)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2)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3)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4)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四、如何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情节严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五、如何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何辩护?

1.行为人是否明知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2.是否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如果有,该行为是否在其他犯罪之前?

3.上游犯罪是否成立?若上游犯罪不成立或者事实不清,不能认定涉案钱款为犯罪所得。

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认定是否有误?

律师建议

在此提醒所有读者,在收购有关物品时,一定要问清来源,不要去大量、定向的收购二手商品,以免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最后悔之晚矣。

如知晓关系密切的人在实施此种行为,要多加劝诫,以案明法。不要代为保管来源不明且大量的物品,更不要明知是犯罪所得或者所得收益而参与其中。

切不可因贪图小利酿成恶果!

律师简介

刘红亮 | 律师

刘红亮,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盈科北京监事会副主任、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一部)副主任;专职刑事辩护,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全国各地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以及企业刑事合规与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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