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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盈科北京律师代理出口退税案件,成功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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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6-05-25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曲衍桥,盈科北京律师

部门: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一部)

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涉税犯罪、民商事诉讼等

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往往呈现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犯罪链条跨域交织、共同犯罪人员众多的复杂特征,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对此类案件历来秉持全链条严厉打击原则。对于卷入特大骗税网络的外贸从业人员,即便存在认罪认罚情节,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上往往倾向于将其纳入全案巨额犯罪总额中,按主犯逻辑提出重刑指控,判处长期实刑已成常态。而想要推翻按全案总额追责的指控逻辑,在法定重刑档次内实现大幅度的量刑减让,难度高,十分考验辩护律师穿透复杂资金流水的证据研判能力、对涉税犯罪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控以及庭前会议与庭审中的量刑博弈技巧。

本案中,盈科北京曲衍桥律师团队精准把控辩护突破口,成功将当事人从全案巨额的共同犯罪体系中剥离,击破一审量刑逻辑与证据合法性的瑕疵,最终实现刑期较检察院量刑建议显著降低的重大辩护成果,充分彰显专业刑事辩护在重罪案件中的核心价值。

案情简介

2020年至2023年间,刘某、张某等人构建了一个横跨多省市的庞大骗税网络,通过控制数十家空壳公司,采取买单配票、低值高报等手段,全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高达6600余万元。家具出口商李某因业务往来被卷入此案。张某以获取政府运费补贴及降低物流成本为由,诱骗李某提供真实出口货物信息。李某出于节省运费及人力成本的商业考量,同意合作。张某获取信息后,擅自将货值大幅虚增,利用李某提供的真实货物信息匹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骗取出口退税。

案发后,面对全案6600余万的涉案金额,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李某视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之一,按照全案总金额对其提起公诉。即便在李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检察院依然给出了八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盈科北京曲衍桥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介入案件,面对400多本包含鉴定报告、财务数据、外贸出口单据的繁复卷宗与复杂的资金链条,展开了高强度的辩护工作。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核心意见,推翻了公诉机关关于主犯的指控逻辑。判决书认定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在犯罪数额认定上,未采用全案6600余万的总额,而是严格限定在李某实际参与的320余万元范围内。据此,法院对李某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承担退缴义务。

这一判决结果,不仅刑期较检察院量刑建议大幅降低,更在罪名定性与数额认定上实现了关键突破,避免了李某因他人巨额犯罪而承担过重刑责的风险。

办案经过

曲衍桥律师接受委托后,提交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刑事上诉状》《二审开庭审理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并在仔细研读案卷的基础上不断与办案机关沟通案情,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本案的辩护要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极尽细致梳理脉络,毫厘必较核对数额

本案卷宗多达四百余本,涵盖了从上游虚开发票到下游虚假结汇的完整链条。接手案件初期,曲律师团队面临的首要任务是必须像拼图一样,将这庞大的犯罪模式拼凑清晰。团队依据涉案人员的职能分工,将全案人员划分为上游配票(虚开增值税发票)”“中游买单(卖单人)下游结汇三个板块,绘制出详尽的《涉案人员架构与资金流向图》。

在此基础上,曲律师团队展开了海量的基础核查工作。曲律师并没有盲目接受审计报告中的笼统数据,而是带领团队,将李某经手的每一张报关单据与复杂的财务流水进行交叉比对。团队需要核对每一张报关单的数额是否确实源于李某提供的货物信息,排除那些被张某团伙擅自虚增、或者与其他卖单人混淆的部分。这项工作量巨大且极度枯燥,但团队必须通过比对李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其他同案犯的供述,从这6600万的总额中,精准核定李某实际涉案金额为320余万元,为后续推翻6600万涉案金额的指控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二)排除非法证据

李某到案后所作的五份讯问笔录,均记载了对其不利的有罪供述。曲律师在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后,逐帧审查,发现侦查人员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第一,以将上诉人带至异地、使其遭受更大不便相威胁,并扬言如不如实供述将予以严厉惩处;

第二,以预设答案连续发问,直接替上诉人给出结论性表述,而上诉人本人并未作出明确回答,但书面笔录却记载为对控方有利的供述;

第三,告知其他同案人员已招供、相关证据已查获,以取保候审等好处诱导上诉人作出特定供述;

第四,同步录音录像中上诉人多次陈述不知道”“我认为他是货代,书面笔录未记载,而书面笔录中大量问答在同步录音录像中并未出现。

针对上述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的实质性差异,曲律师向一审法院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并在庭前会议及庭审中当庭播放同录片段,主张上述五份笔录应予排除,应以同录中李某的陈述为准。尽管一审法院对该排非申请避而不谈,却在最终量刑时作出了显著低于检察院建议的判决,这一程序性辩护实质上成功动摇了公诉方证据体系的根基,为后续的量刑协商与事实认定奠定了基础,也成为法院最终降低量刑的决定性参考。

(三)推翻主观明知推定,坚持无罪辩护

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关键在于认定李某明知张某用于骗税,进而将其纳入全案6600万金额的共犯体系。曲律师从三个方面提出异议:

第一,外贸行业中拼单报关”“委托代理垫付运费属于常见降本手段,政府补贴之说亦有行业背景,李某轻信张某的谎言具有合理性;

第二,全案没有任何聊天记录、资金往来等客观证据证明李某知晓骗税计划,主犯张某、刘某均明确供述骗税核心事宜仅限其三人知晓;

第三,李某仅提供真实出口信息,未参与虚增货值、伪造合同、虚假报关等任何核心骗税环节。如果认定李某明知骗税,且按全案金额追责,涉案6600余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即便认罪认罚,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是起步价。

曲律师反复与办案机关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坚持无罪辩护策略。虽然最终法院仍认定有罪,但这种以无罪之辩求罪轻之判的策略,成功切断了李某与上游虚开增值税发票团伙及下游其他卖单人的犯意联络,迫使法庭在量刑时将其与主犯进行物理隔离,大幅降低了李某的量刑基准。

(四)犯罪数额不应以全部骗税金额认定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犯罪模式复杂,涉及上中下游多个环节,涵盖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交织。全案人员众多,涉案标的金额巨大,判决书厚达280页。检察机关倾向于将整个犯罪链条视为一个整体,按共同犯罪总金额对各个人起诉。涉案外汇交易平台的骗税数额为6600余万元,但李某实际获利仅为张某垫付的港杂费、运费共计20万余元,且已全部退缴。

曲律师提出,对李某犯罪金额的认定,不能简单套用共同犯罪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将张某虚增后的全部骗税金额强加于李某。李某提供的出口信息均为真实,国家税款损失系张某后续擅自低值高报导致,李某不应对张某及其他同案犯的全部骗税数额承担刑事责任。法院最终在量刑时部分参考了该意见,未按照共同犯罪总金额对其认定,而是按他自己实际参与的300多万定性,这是本案量刑得以显著降低的核心成绩。

(五)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本案涉案人员众多,犯罪链条长,李某在卖单环节中仅提供了35单出口信息,远少于其他卖单人(如共案之一提供460单)。曲律师指出,李某与张某事先无通谋,事中无参与,事后无分赃,其作用显著轻微,且具有可替代性。即便没有李某提供信息,张某仍可利用他人信息完成犯罪。在涉及6600万金额的特大骗税案中,李某处于边缘位置。法院最终认定李某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这一认定直接打破了检察院将其作为主犯起诉的逻辑,使得量刑档次从数额特别巨大的十年以上档位,通过从犯减轻处罚,依法降档。

(六)自首情节的争取

李某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到案后如实陈述了提供出口信息、接受垫付费用等主要客观事实。曲律师认为,李某在到案后对主观上是否明知的辩解,属于对自身认知的真实反映,是合理辩解而非翻供,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曲律师在开庭前向法院申请调取《到案经过说明》,并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在李某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力主自首情节。最终,李某主动到案的情节在量刑时被法院酌情考量。结合从犯认定、数额切割与自首情节,确保了四年六个月刑期的落地。

结语

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往往涉及税务、财会、外贸等多学科知识,案情复杂且专业门槛极高。对于当事人而言,一旦陷入此类刑事风险,面临的不仅是自由的丧失,更是巨额罚金与企业信用的崩塌。如此看来,律师具有复合型知识是必要的。曲衍桥律师执业多年,始终专注于经济犯罪与涉税犯罪的辩护领域,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还取得了证券从业资格,具备丰富的财务分析经验。这种法律+财务的复合视角,使其能够捕捉到那些被忽视的有利细节。

李某案的判决结果再次证明,即使在看似没有回旋余地的重罪案件中,通过精准的策略选择与高强度的量刑博弈,依然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更加公正的判决。

律师简介

曲衍桥 | 律师

曲衍桥律师,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一部)副主任、盈科北京监事会副主任,办理的案件多次被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宣传普法。专注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和案件,对公司类诉讼及犯罪案件和非诉服务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曲律师先后为多家大中型企业担任过法律顾问,涉及生物医疗企业、建设工程领域、投融资企业、银行、文化娱乐业、矿山企业、大型电商企业及私人法律顾问等。撰写的《公司企业合规管理运行与控制》、《律师尽职调查内容分析》、《股东会决议效力浅析》、《企业法人与罪犯的距离》、《侵占公司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等多文章被业内广泛适用并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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